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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行政规范性文件
  2. [发文机构]北京市公安局
  3. [联合发文单位]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北京市邮政管理局
  4. [实施日期]2023-11-01
  5. [成文日期]2023-08-14
  6. [发文字号]〔2023〕3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2023-08-14
  9. [有效性]有效
  10. [文件来源]
  11. [文件来源]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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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3号


为加强本市行业使用电动三轮车通行管理,净化道路交通环境,维护交通安全秩序,根据道路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现就本市加强行业使用电动三轮车通行管理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规定的行业使用电动三轮车是指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纳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取得《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使用纯电驱动,性能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从事邮政寄递、园林绿化、环卫等民生服务行业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

二、涉及民生服务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行业发展特点和发展需求,制定行业使用电动三轮车管理办法,明确登记、管理、使用等规定。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核发“京c”号段摩托车号牌。

三、取得“京c”号段摩托车号牌的行业使用电动三轮车,允许在全市范围内道路行驶,但应遵守下列通行规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照交通信号通行;

(二)禁止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主路;

(三)除从事行业作业外,不得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辅路及同方向划有三条及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含辅路)行驶;从事行业作业时,可短距离借用最外侧机动车道行驶,但应在最近的相交道路驶入、驶出。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本通告规定,对道路交通标志进行调整,对违反通行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

五、本通告自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北京市邮政管理局

2023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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