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所管理
监所管理
北京地区有文字记载的监狱最早见于战国后期的燕国。秦始皇统一全国后,实行司法和行政合一的制度,凡有行政衙门的地方均设有监狱,这一制度延续到清代末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北京地区的监狱工作发展到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实行了“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的管理方针,使所管人员获得新生。改革开放以来,调整为“教育、感化、挽救”,着眼于教育,立足于挽救。
监狱管理工作1950-1983年由公安部门负责,1983年移交司法部。公安监管场所则担负着羁押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治安拘留、司法拘留、收容教育和强制戒毒人员,以及管理教育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罪犯的任务。